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以下简称“福州江阴整车口岸”)位于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功能优势,促进福州江阴整车口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福州江阴整车口岸实际,现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大业务拓展力度
(一)对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的企业,每辆进口汽车给予45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
(二)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且自主申请获得汽车整车进口CC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汽车贸易企业,在获得新颁CCC认证证书一年内,每本新证书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100辆及以上的,给予每本新证书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资金。在获得新颁CCC认证证书一年内,每本新证书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500辆及以上的,给予每本新证书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资金。每家企业年度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具备展示、交易、报关、报检、检测、金融、售后服务等功能)年度服务进口汽车达500辆,给予10万元的市场拓展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辆,增加10万元的市场拓展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整车进口企业,在福州实现向单位或个人消费者销售的,给予每辆3000元本地销售奖励。每家企业年度该项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五)整车进口企业或进口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首次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通过汽车滚装船运输进口汽车在500辆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航线补贴。
(六)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汽车贸易企业,在福州市域设立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展厅的,经认定,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在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设立汽车检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对在口岸为进口车辆在检测、整改等方面提供优惠、便捷服务的企业,按其当年在场所设施投资(场地改造、设备采购)总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前款所述企业为福州江阴整车进口企业提供平价检测整改服务。如提供检测整改服务的企业当年服务车辆不足4000辆,对其实际服务车辆与4000辆差额部分,按照每辆150元标准进行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出国内国外保兑仓融资等各类针对整车进口业务的金融产品;综合运用关税保函、共用授信额度、库存车辆第三方质押、汽车供应链金融等金融服务,为整车进口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九)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推出信用保险等各类针对整车进口业务的金融产品;创新并推广平行进口汽车保修责任模式,规范投保程序,健全服务网络,完善理赔机制,及时处理平行进口汽车售后质保和保修问题。
(十)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并推广机构汽车贷款、购车附加产品贷款等金融服务。
(十一)支持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的整车进口企业进入助保贷外贸企业池,运用助保贷风险补偿政策为企业申请融资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将企业融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
三、促进进口汽车贸易便利化
(十二)海关在江阴港办公区设立进口汽车业务专用窗口,建立绿色通道,实现进口汽车报关业务受理、VIN码预验证、现场验估、税费征收、查验放行、签发随车检验单等工作一体化,及时解决进口汽车通关环节应急和疑难问题,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推进通关便利化。
(十三)海关在整车进口通关监管过程中执行提前申报、分类通关、税费电子支付等便捷通关措施,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办理缴税前依企业申请实行车辆预检验,提高通关效率。
(十四)海关积极应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便利化措施,对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汽车经销企业实行“先进区、后报关”“集中汇总征税”“保税展示交易”等通关便利化措施。
(十五)海关实行每周“5+2”预约通关制,提供快捷便利通关环境。
(十六)海关设置全通窗口,就近及时解决进口汽车在通关环节中需要人工干预处置的业务,以及其它应急和疑难问题,方便福州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口汽车通关手续。
(十七)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和检测企业要密切配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对进口汽车做到“车到即检”,确保检得全、检得准、检得快。
(十八)海关将根据江阴港口岸实际,率先实施相关贸易便利化措施,提高进口汽车通关效率。
(十九)支持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在台湾设立非中规车保税改装基地。
四、其他事宜
(二十)本措施所指的汽车是指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报关,向口岸海关办结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汽车。
(二十一)对从福州江阴整车口岸进口汽车的贸易企业或提供进口汽车供应链服务的平台企业、检测机构、码头公司等,其进口汽车数量重大突破、重大配套项目投资等,实行“一企一策”。
(二十二)本措施中企业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选择就高政策兑现,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十三)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认定办法、扶持资金的申报指南及审核拨付流程等,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另行出台相关规定。
(二十四)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两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8〕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