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发布日期:2021-08-02     文章来源:协会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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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培优扶强龙头企业,引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深刻把握新时代产业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坚持强龙头、强配套、强融合,通过实施龙头企业“三个一批”行动,着力做优做强一批现有龙头企业,加快壮大一批龙头培育企业,策划引进一批新的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加强创新研发、实施并购重组、扩张先进产能、加快改造升级、提升品牌质量、带动产业链建设,到2025年,在全省工业领域力争培育规模超百亿元企业60家,打造若干个更具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千亿级、五百亿级世界一流的大企业大集团,带动形成20个以上规模超千亿的产业集群,带动培育300家以上单项冠军、1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龙头企业壮大规模

1.培育百亿企业。加强资源要素统筹调度,以经济运行分析为基础,建立常态化的龙头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机制,密切跟踪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全力帮助龙头企业提升存量、挖掘潜能,促进龙头企业多接订单多生产,积极做大总量,培育壮大更多百亿级龙头企业。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促进项目建设。健全“五个一批”和“全系统、全过程、全覆盖”抓项目工作机制,引导龙头企业主动围绕产业导向、市场需求和企业战略,策划实施增资扩产项目,持续扩大产能。完善龙头企业重点项目挂钩联系服务制度,加强龙头企业项目跟踪服务、要素保障,紧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关键节点,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按序时进度建设,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形成龙头企业发展增量。

3.实施并购扩张。进一步优化龙头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引导龙头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兼并重组,健全完善生产、研发和服务体系,快速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和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进龙头企业创新发展

4.激发主体作用。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激励政策,引导龙头企业强化创新主体地位,加大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本投入,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把龙头企业打造成为强大创新主体。推动龙头企业引领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攻关,加快构建协同创新体系,提升产业链创新水平。

5.打造支撑平台。引导龙头企业牵头或参与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6.加强技术攻关。支持龙头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强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攻关,增强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供给。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实施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突破一批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推动龙头企业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对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示范产品,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境)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在本省实施转化,按照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不超过30%的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促进龙头企业改造升级

7.加大技术改造。引导龙头企业围绕设备更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先进技术开发应用等实施省重点技改项目,扩大先进产能规模,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咨询设计等)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龙头企业最高1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的,省级财政再按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龙头企业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发挥省级财政技改专项资金作用,支持更多企业获得低成本中长期项目融资。

8.发展智能制造。推动龙头企业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与制造业渗透融合和创新应用的智能制造、“机器换工”,引领制造业重点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加快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龙头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引导龙头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新制造,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5G+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对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5G+工业互联网”等应用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奖励。

9.推动服务型制造。引导龙头企业在工业设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领域培育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实施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对新增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提升龙头企业品牌质量

10.打造高端品牌。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外高端品牌并购,并在省内设立该高端品牌的营销总部,统一经营和运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品牌产品,龙头企业所在地政府可“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实施以各级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产品、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商号等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引导龙头企业强化国际品牌意识,加快培育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龙头企业。

11.提升质量标准。引导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建设,对新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龙头企业参加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专项补助。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强化龙头企业对接引进

12.全力谋划引进龙头项目。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深入梳理产业龙头企业招商目录,精准对接世界500强、民企500强、台湾百大企业和央企等,全力谋划引进一批龙头项目。用好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中国·海峡创新项目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平台,大力拓展智能招商,多渠道对接引进龙头企业。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突出“一把手”招商,有针对性地梳理跟踪产业龙头企业信息,挖掘投资意向,整合资源、精准对接、集中攻关,着力引进一批产业龙头重点项目,培育形成新的本土龙头企业。

13.精准对接龙头配套项目。围绕龙头企业梳理原材料、销售端、供应链等配套情况,强化上下游协同攻关,推进进口产品技术省内国内替代,精准策划生成一批产业链缺失、延伸项目和龙头企业配套项目。推行“龙头企业开单、政企联手招商”等招商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商协会、政府驻外办、异地商会作用,引进一批产业链填平补齐的好项目,配套推动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14.加大招商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各园区围绕龙头企业落地量身定制招商政策,在项目代办报审服务、基础设施配套、生产办公用房建设、技术管理团队住房、政府采购首购等方面予以特殊支持,提供“拎包入驻”式优质服务,营造最优的龙头企业投资环境。对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奖补政策配套。实施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激励引进有利于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的产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引资人,按引进项目首期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一次性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引导龙头企业固链延链

15.强化产业链协同配套。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实施龙头企业铸链、补链、强链工程,营造有利于龙头企业产业配套的条件,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打造内循环,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贯通、产供销配套、大中小协同,筑牢产业链发展基础。支持各级各部门、行业协会举办或组织龙头企业参加产品推介、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手拉手”活动,促进龙头企业持续加大本省采购、增强上下游产业链协同,促进一大批配套、协作企业发展。

16.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突出龙头企业作为产业集群主引擎的作用,提升集群化发展水平,打造龙头引领、关联配套、专业分工、协作发展、社会化服务的产业集群格局。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相关园区建设,打造一批功能完备、宜居宜业的示范标杆园区和产业发展高地,对考核优秀的试点园区按照正向激励机制给予一定奖励,对试点园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扶持。

17.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加强政策倾斜和要素保障,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增强配套龙头企业的生产服务能力,着力培育在细分行业、产品、市场、技术工艺上居全国前列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资,对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省级财政按我省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年化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对供应链核心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健全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分类指导和政策协同,统筹资源做优做强龙头企业,并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推广交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省工信厅要建立龙头企业名单生成发布、评估考核、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各市、县(区)要对列入名单的龙头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结对服务龙头企业工作机制,指导龙头企业制定加快发展的目标和战略,坚持项目化运作方式,完善龙头企业工作台账,坚持一难一策、一事一策,强化问题协调,提供点对点精准服务,帮助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发挥“政企直通车”平台作用,最大限度协调解决龙头企业发展经营中的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要素保障。龙头企业同一时期实施的不同项目,可叠加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补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各市、县(区)结合龙头企业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与龙头企业签订“一企一策”协议,依法依规在项目用地、资金补助、环境容量、能耗指标、教育医疗、人才引进、住房配套等方面提供精准政策支持,有针对性地破解龙头企业发展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深入实施“全闽乐购”等促消费行动,优先对接龙头企业产品,拓展本省市场空间,推动龙头企业扩大产能、增加供给。龙头企业实施重点项目中需省级协调的相关问题,及时纳入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协调会予以协调推动。各地应加快盘活使用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对龙头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用林申请加快审批进度,所需的用地、用林指标予以倾斜支持。对龙头企业在本地实施总额较大的再投资项目,所在市、县(区)可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并结合龙头企业既往贡献予以财政奖补。龙头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可同等享受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结合龙头企业发展,动态跟踪龙头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深化产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增加资金供给,加大信贷等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福建省各级地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并购扩张等投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工信厅、财政厅、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促进企业上市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优化股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成股份制改造。完善龙头企业上市培育、储备和激励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系统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实现IPO、再融资、并购重组,依托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提升品牌影响力,加速做优做强,对首发上市的企业,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工信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强化人才队伍支撑。建立完善适应新时期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引人、用人和育人机制,为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大产业领军团队培育和引进力度,遴选一批予以专项扶持,对能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引导高校与龙头企业合作建立员工教育培训基地和学生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学院)与龙头企业共建职业技能提升中心,围绕龙头企业发展培养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教育厅、工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本行动计划涉及的财政奖补政策有效期限为2021—2023年。